藏品管理制度与数据库
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确保文物藏品安全,使用方便,充分发挥文物藏品的作用,参照文化部颁发实施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馆对文物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陈列展览等责任。文物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档案完善、环境安全、查用方便。
一、文物藏品的编目和建档
(一)征集文物时,搜集原始资料,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保管部按文物编目工作要求,填写文物藏品登记表。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起入藏。
(二)《博物馆藏品总账》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登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三)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账上。
二、文物捐献捐赠
(一)捐赠人向郑州大信厨房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捐赠人填写《捐赠文物文献凭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三)专人对所赠文物、实物、文献、图片等进行初步筛选、分类,登记入账。
(四)专人对所赠文物进行影像采集、建档。
(五)文物实物入库或入柜。
三、文物征集
(一)获取文物供求信息后,提交书面审请,提出收购建议。
(二)理事会议讨论同意收购后,由办公室相关人员与文物出让者洽谈,验证品质,洽商价格。专业性强的文物需请专家鉴定。
(三)购买过程由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实施付款并制作凭证(一式四份),与库房管理员办理文物入库手续。
四、文物藏品的提取、出库、注销
(一)本馆相关部门提取文物
1.相关部门因陈展、研究或展览等所需提取文物出库时,须填写《文物资料出库凭证》(一式三份),由提取部门负责人和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博物馆领导审批。
2.文物出库:提取人与库房管理员履行交接手续,就书面填写的文物信息以及文物的保存状况进行核对检查,并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确认。
3.文物藏品出库期间的安全和保管工作由文物提取使用部门负责。文物外展期间的安全和保管工作由展览承办人(部门)负责。
4.本馆人员因研究需要进库房提看文物藏品,须上报馆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提看文物并进行登记。
(二)外单位借展、提看文物
接待外单位人员借展、提看馆藏文物,应从严掌握,报馆长特批。
1.外单位借展、提高文物藏品者,根据文物提用目的和文物级别的不同,由业务员填写借展提用的事由,提出借展提用期间的保管责任和要求,经管理员做出意见,报本馆最高领导审批方可借提,具体流程如下:
(1)借展流程
①文物提用报批手续批准后,签署文物借用合同并附借入单位有效证件及经办人授权证明与文物详单;
②文物管理员填写《文物资料出库凭证》;
③文物管理员拍摄文物影像资料;
④文物管理员与提取人履进行点交,就书面填写的文物信息以及文物的保存状况进行核对检查,双方确认后签字。
⑤文物归还时,文物管理员与提用人依据文物借出时的《文物资料出库凭证》清点文物,填写《文物资料出库凭证》的入库栏目,并签字、存档,入库保存。
⑥若在归还时,文物现状发生变化,文物管理员必须做出“文物现状发生变化报告”并同提用方共同签字,上报相关负责人,按相关处理意见实施并存档。
(2)提看
由库房管理员提取文物至本馆会议室,人随物行,确保文物安全。提看完毕,入库保存,并将每件文物藏品的移动情况及时记录备案。
2.文物外借期间的安全和保管工作由借展人(单位)负责。借展人(单位)不具备文物保管与陈列、展览所需的设备和条件,本馆不提供文物藏品外借。
3.借展(人)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借出期间文物藏品的安全,并按期归还,进行销账。
(三)文物调拨、交换、注销
文物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赠送。调拨、交换藏品须依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因调拨、交换、剔除或因其他自然、人为因素损毁和丢失的文物,应当注销。注销也是一种特殊的出库。
1.注销文物藏品应向馆领导申报。注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逐件说明注销原因及注销文物的去向,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注销文物时,由总账管理员填写《注销凭证》,同时必须在《文物藏品总登记账》、《文物藏品分类账》、藏品档案、藏品卡片、《入馆凭证》、藏品信息数据库上统一注销。
2.注销时用红笔在账目上画线表明注销,并注明注销批号和文物去向。有关附件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统一编号存档,与注销前的文物档案、编目卡片等一起整理归档,不得销毁,永久保存。
3.文物信息在数据库中注销后,信息仍需保留,记录不得被删除。
五、文物盘点
(一)文物藏品应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清点盘查。博物馆领导或库房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应对其所管辖的藏品进行清点交接盘库核对。库房文物库房盘点由办公室共同完成。
(二)依据收藏凭证的文物名称、件数、来源、收藏时间等内容逐项核对。核对完毕,在其盘点清单上做已核对标记,库房管理员在库房账册上标识,以示该件藏品已经核对。
(三)清点完毕后由办公室专门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核对库存藏品总件数。写出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参加人员、问题、结果、说明、附录、参加人签字、报告形成时间等。总结或清点报告要如实反映盘点核对工作的全过程。
(四)盘库核对的总结或清点交接报告一式四份,交博物馆领导、典藏研究部、办公室、经手人各存一份备案。
六、文物库房
(一)文物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库房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坏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馆领导及相关部门。
(二)文物库房管理坚持“专人、专库、专业”原则,进出库房严格执行至少两人同进同出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因工作需要入库,须经馆领导同意,填写《库房出入登记表》,且不得携带包裹。
(三)库房有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建立对文物保护环境的监察制度,发现问题须及时上报馆领导。
(四)库房安装双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各执一把钥匙,双人双锁,妥善保管,严禁随意转交他人。
(五)文物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重点藏品要设立专柜,重点保管。
(六)文物藏品使用和出入库房,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进行现场点交,并签字确认。
(七)文物藏品搬移、提取时,必须严格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生文物藏品受损须立即上报,由当事人书面报告受损经过及受损状况,经博物馆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八)非博物馆工作人员,未经博物馆领导的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外单位或个人,因业务需要,需进入库房者,需报博物馆领导批准后方能进入库房,并记录备案。